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报告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范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基本要求
1、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传染病报告的相关法律法规。
2、本单位成立由单位领导、责任科室科长及主要业务技术骨干成员组成的法定传染病管理报告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指导本单位的传染病管理报告工作。
二、传染病疫情管理
(一)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本中心为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统筹本地区传染病报告和管理工作。本中心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相关制度
1、对本辖区报告的传染病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制度
每天24小时实时对《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等系统进行及时监控,如发现问题,及时向报告单位核实、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对网络报告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审核、录入(代录)、查重、订正制度
每日至少四次分别对《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等系统进行及时审核,及时做好报告卡的审核、订正、补报、查重工作,随时检查报卡是否准确、缺漏项、报卡医生报告不及时、网络报告不及时,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及时向报告单位核实、补充或订正。每天至少1次对传染病报告卡进行查重,发现重卡及时进行订正。
3、对传染病报告信息进行定期分析利用制度
每月对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做出传染病疫情动态分析上报县卫计局及下发到各医疗卫生机构;如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分析出来和上报。
4、开展辖区内传染病报告管理质量督导检查制度
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传染病报告管理质量督导检查,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病做好督导检查记录,检查通报和总结工作。
5、对本辖区的传染病相关数据安全制度
(1)县疾控中心将本地区每年月报、年报、简报、传染病报告卡导出保存,同当年的疫情工作计划、总结、重点传染病分析资料等一同备份保存。
(2)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应按月将《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的传染病报告卡导出后保存。
(3)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所报告的《传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报告的原始资料保存3年以上。
(4)定期修改密码,防止传染病信息泄露。
6、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值班制度
由县疾控中心安排值班人员负责信息管理,按时审核传染病报告卡,发生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及时处理,同时通报主管领导和上级部门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负责节假日审核卡片的工作人员每月可适当调休)。
(三)报告内容和范围
1、报告病种
按《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的有关要求。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报告事件范围包括:传染病(包括甲、乙、丙类法定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流感样病例暴发)、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其他中毒、环境因素事件(包括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归类于空气污染)、意外辐射照射事件、传染病菌、毒种丢失、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医源性感染事件、高温中暑事件、其他公共卫生事件。
三、报告程序和时限
传染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医院内诊断的传染病病例的报告卡由首诊医生负责填写,由医院预防保健科的专业人员负责进行网络直报。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其它暴发传染病、新发传染病以及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疫情时,首诊医生诊断后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方式(电话)向当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报告,核实后并进行网络直报。
对其它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的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其他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