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明市公安局辅警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辅警的统一管理,推动村工作正规化、规范化建设,提高辅警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辅警正确履行职责,预防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辅警是基层公安机关开展业务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是由各级人民政府出资组建,不具执法主体资格的辅警人员。
第三条 辅警应当遵循爱岗敬业、服务大局、热情文明、及时高效的工作职责,努力实现村组安宁、村民满意的目标。
第四条 由派出所负责对本辖区的辅警进行管理、培训、考核。新任命辅警试用期限为三个月,三个月内如有不胜任本职工作情形的,予以辞退。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辅警主要承担熟悉和掌握人口、组织安全防范、巡逻、维护治安秩序、提供便民服务、矛盾纠纷调解、 信息收集、协助公安机关作好案件。
第三章 勤务工作
第十一条 辅警要严格执行轮流驻所工作制。
每天有四名辅警驻所,协助派出所民警进行勤务工作,派出所制定本辖区辅警驻所值班表,辅警严格按照值班表上岗。
第十二条 辅警的勤务工作根据农村生产、生活的规律和治安特点,实行弹性工作制。
第十三条 辅警就当在包村民警的指导下定期制定勤务计划,至少达到下列要求:
(一)辅警每半月向派出所报告一次工作;
(二)派出所每月召开一次辅警例会,分析研判辖区治安和矛盾纠纷动态情况;
(三)每季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考察一遍重点人员,向群众报告一次工作;
(四)保持警务室卫生,按要求规范填写警务室台账,绘制本村概况图,做好变动,保证详细、准确;
(五)每周巡查一次重点村民小组和重点部位,向警务室民警报告一次辖区治安和工作情况;
(六)每月巡查一遍村民小组,开展一次有重点的安全防范提示,更新一次出租、闲置房屋和暂住人口、流出人口情况。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笫十四条 辅警使用依据当地党委政府规定条件,由村委会、派出所推荐,乡镇党委和市公安局联合把关确定。新录用辅警,由公安局组织岗煎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岗辅警应定期接受各类培训。
第十五条 辅警管理实行双重管理,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当地党委政府协助管,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辅警日常业务指导、人员培训与监督考核,协同村委会对辅警工作开展情况实行每月一抽查,每季度一通报,半年一汇总,年终进行总评,根据辅警的工作开展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和工资奖惩。
第十七条辅警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在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的予以处罚。辅警因公受伤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予以救治、慰问:致残、牺牲的,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抚恤金和经济补贴。
第十八条 辅警日常工作应统一着装,服装和佩戴标志由公安机关统一购买。
笫十九条 辅警必须严格履行工作义务。
(一)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四)规范着装,文明执勤;
(五)服务群众,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辅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参加非法组织;
(二)不得穿着或佩戴由公安机关按规定统一发放以外的警服、警用标志;
(三)不得查办各类案件、行政处罚或收取费用;
(四)不得单独执行检查特种行业、娱乐、休闲、服务场所任务;
(五)不得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搜查他人身体或者扣押他人合法证件、财物;
(六)不得参与赌博、工作期间饮酒和酒后驾车。
(七)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
(八)得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擅自从事应当由人民警察负责履行的法定职责的;
(三)拒不服从派出所及警务室民警的指挥和工作安排的:
(四)不遵守工作纪律,经告诫无效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
(六)在工作期间打骂、侮辱群众,侵犯群众利益和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七)损害公安机关形象或者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八)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未及时制止或者报告的;
(九)因工作失职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或者负责巡逻防范的区域内经常发生违犯罪案件的;
(十)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十一)给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通风报信的;
(十二)不胜任本职工作或长期在外绎工、不在村内居住的;
(十三)其他不适合从事村协警工作的情形。辞退不合格辅警,由派出所提出意见,乡镇党委和公安局批准决定。对辞退的辅警,应及时收回辅警服装、标志、执勤证和执勤器械。
本管理规范由胡明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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