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企业内部自用柴油备案登记的
通 知
各用油单位或业主:
为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加强成品油流通和存储的监督管理,解决成品油存储与安全生产,存储与流通的尖锐矛盾,促进区域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经相关部门研究并报区政府同意,现就企业内部自用柴油备案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商商务字〔2010〕17号)等文件规定:“内部自用柴油储油点须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安全评价报告(部队内部自用加油站除外)方可储存油品。内部自用加油站以自用名义购买的柴油不得对外销售,违者视同无证经营予以取缔”。
凡以自用名义购买柴油并储存油品的用油单位(包括客运或货运的专业运输企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厂矿、工地等单位)须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备案登记,如发现有对外销售的违法行为,将按成品油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依照无照经营论处,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二、单位自用并已私设油罐加油机的,必须于2017年5月1日前向区商务局提供备案登记手续;新设立油罐加油机的需事前向区商务局提出备案申请,通过审核备案登记后方可设立。
三、备案登记须提供的材料:
1、用油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
2、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3、安全、环保评价报告。
4、油品供应证明(即购油的发票或货运单)。
5、客运或货运的专业运输车队或机关企事业单位用车的,须有清单并附行驶证复印件。
6、需自用柴油的厂矿、工地,须有商务部门现场核实的用油数量意见书。
7、厂矿、工地用油的单位还须有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四、用油单位提供备案资料并通过审核备案登记后方可取得自用柴油储备权,并遵守以下相关规定:
1、需接受商务、消防、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的业务检查监督管理。
2、按商务部门要求做好日常出、入库台帐并留存购油发票等凭证。
3、购油渠道需正规、合法,不得使用走私或国家明令淘汰等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4、若存在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条例的违规行为将按《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进行查处。
5、明确油品存储负责人和日常联系人。
6、申报主体注销或工地完工的应立即向区商务局申请取消备案。
201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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