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方面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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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金融企业监事会如何独立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主体组成部分,也迎来了全新的发展空间以及发展机遇。随之而来的是金融企业发展中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金融企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规范金融业企业的发展,使金融监事会有效的发挥其监督作用,我国也适时的出台了一些政策。本文将简要分析,金融监事会在金融企业的发展中如何发挥监督作用,旨在促进金融企业监事会更加有效的发挥监督作用。

  关键词:金融企业;监事会;监督作用

  激烈的市场竞争,使金融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规范金融企业的发展成为当下重要的任务。为了应对新一轮的经济发展浪潮,我们必须重视金融监事会所发挥的作用。金融企业的监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之一,金融企业监事会在金融企业的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控制、监督作用。

  一、加强规范金融监事会设置的力度

  监事会是针对金融企业最高决策与经营结构而设立的一个监督机构。但目前部分国有改制企业的监事会的设置仍存在着不规范的情况,这些不规范的情况已经严重影响了监事会职能的发挥。为了进一步强化金融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我们必须重视金融监事会的规范设置,用以确保金融监事会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一保持监事会的独立性

  为了保证金融监事会监督工作的客观公正性,我们必须确保金融企业监事会的独立性不受到任何威胁。在现实生活中,一个监督机构能否很好的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能,最关键的在于保持监督机构的独立性以及监督人本身的独立性。在经济管理中,只有确保监督机构独立于监督对象,才能保证监督机构在工作中的公正性以及客观性。因此,应逐步取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尽量将原有的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企业管理人员有机结合起来。从政府部门、社会中介机构推选责任心强、善于经营并且有一定的财务、审计、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人才,来担当监督职责的人,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从而客观公正的对公司的最高决策权和经营管理权进行有利的监督。

  二完善金融企业监事会的技术结构

  为了进一步提高金融监事会的监督质量,我们有必要进行金融监事会人员专业技术结构的调整。金融监事会承担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检查企业财务方面等专业性较强的监督职责。同时,设立监事会专职办事机构,确保监事会监督工作的连续性。根据《国有监事会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监事会每年都需要对企业进行一到两次的定期检查,也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必须进一步强化金融企业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对企业最高决策权以及经营权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监事会应设立由专职监事为成员的办公室,负责处理监事会的日常监督事务,保证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三进一步明确金融监事会的相关权责

  为了提高金融监事会监督工作的主动性,我们必须明确金融监事会的相关权责。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对监事会职责以及相应权限规定的原则较为笼统,为了发挥金融监事会独立监督的作用,有必要进一步细化监事会的职责及其相应的保障措施。只有在我国社会经济和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不断的对金融监事会进行完善的工作,才能适时的提高它的可操作性。在金融监事会权责明确的情况下,对监事个人的监督权以及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的落实工作。对于金融监事会或监事应监督却从未进行监督的事项,要规范好配套的处罚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监事会成员的责任感,进一步防止由于金融监事会成员的不作为行为造成企业的经济利益的损失。

  二、建立健全金融监事会机制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金融企业监事会要想独立有效的发挥其自身的监督作用,首先应当建立健全金融监事会机制,强化金融监控机制是必由之路。就当前金融业而言,其存在的最关键性问题在于金融机构的设置出现了严重的冗余和过多重复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资产的质量以及生产经营管理效率。因此,应当通过不断的建立和完善相关的金融监事会机制,来应对上述问题,同时这也是金融企业监事会独立有效的发挥监督作用的客观要求。

  就金融机构监控视角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可知,其中存在着很多方面的问题与不足,以下将对其进行一一剖析。

  第一,因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思想理念根深蒂固,历史的遗留问题及旧政府体制下的职能等,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不相一致。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金融机构严重缺乏相对有限的监督管理机制,而且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重复现象非常的明显,职能大量的重叠在一起,尤其是财政、审计以及银行等部门采取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代表国家及权力机构履行相应的监督职能。在这种情况下,最终的结构就是监督不到位,监管效果不好。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建议可借鉴中介机构以及合伙人制等通行方法,明确监事会成员的连带责任,使其互相制约和互相监督。

  第二,会计信息出现了严重的失真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对监管部门以及监督实效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相关部门难以根据会计信息对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把握,同时会计信息的预警作用也因此而丧失。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建议加强对财会人员的监督管理,必要时还要将会计人员的人事管理以及薪酬管理工作,从企业中独立出来,以免因受到牵制和影响财会工作质量。

  第三,一些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分别由政府若干个部门组成,监督权、人事权、收益权、重大决策权严重分离,这种不合理的管理与监督方式使银行无所适从,使银行的内部控制得不到有效的制约。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不断完善金融监督管理机制,将监督检查、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从而使金融监督体系以及管理机制更加的完善。

  第四,金融机构内审机制以及内审机构等,虽然已经相对比较健全和完善,但是通常因受制于内部各部门的制约,其作用难以有效发挥,最终形同虚设,流于形式而已。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借助局域网建立和实现监事会与被监督单位间的交互网络,通过网络化动态管理实施即时监管和过程监管,达到监管目的。

  三、金融监事会履行职责的措施

  一根据金融监事会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做到定期、及时的向金融监事会报送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其次,虽然监事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监事会有对董事会、经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检查的相关权力,但在相关的法律文献中并未对监事会进行监督检查的条件及程序作出详细的规定。因此,如果出现董事会或管理层拒不接受检查或拒绝纠正问题的情况时,应采取何种措施成为监督工作的难题。应明确规定监事会具有董事会经理层违法行为制止权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一种有力措施。董事或经理不在公司授权范围以内的行为,及其他违反法令或章程的行为,致使公司发生显著损害时,应授权监事可以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对其行为进行制止。

  二为确保金融企业监事会依法全面履行监督职责,需要加强对监事会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时刻谨记,金融监事会有关职权的行使不仅是其所享有的权利,也是其应履行的义务。进一步加强对个别监事不作为或不依法作为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在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中需要明确规定,金融监事会有权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并有义务将其核对、调查情况向股东会报告。

  要充分发挥金融企业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就必须不断的创新工作模式,增强监督的实际效果。健全完善监事会各项工作制度,实现监督的规范化以及监事会会议规则等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金融监事会**以及所有监事的主要工作职责,对监事实行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保证金融监事会职责的有效发挥和监督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确保金融监事会能够独立的发挥监督效果。

  参考文献:

  [1]李荣.国有公司监事会提案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社科纵横,202106.

  [2]巴晶焱.论公司监事会监督权的完善[J].前沿,202104.

  [3]张波.论我国国有公司监事会的职能重塑与制度优化[J].改革与战略,202103.

  浅谈我国银行金融监督中的若干问题及优化

  【文章摘要】

  本文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监管的现存问题的分析,提出了一些有效的改进国内金融监管的建议及优化措施,旨在加强与同行的沟通交流,促进我国银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银行;金融监管;问题;优化策略

  银行金融事业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因此加强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督十分必要。基于此,以下从我国银行金融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并对其优化策略进行分析。

  1 我国银行金融监管的现存问题分析

  1.1 相关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首先,相关的银行风险监管法规前瞻性不强、法律层次低、覆盖面较窄。除核心大法以外的第二、三层次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威性、法律效力不高。其次,商业银行业务法还有待完善,无法满足现代化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实践需要。

  1.2 国内商业银行缺乏强有力的内控机制

  一是不少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都存在明显漏洞,且其建设严重滞后于业务的发展,速度缓慢。二是制定的执行不到位,导致发生各种违规操作、有章不循现象,增加经济案的发生几率。三是忽视亏损风险管理,风险管理办法单一,管理效率不高。造成了严重的人为调节利润、收支核算不实等间题,特别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普遍存在着不按照国家规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及呆账准备。还有一些金融机构存在私设“小金库”的违法现象[1]。

  1.3 风险管理意识薄弱,缺乏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一是国内的银行金融风险监管部位没能形成统一的、全方位的、完善的有机整体。二是现存的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责体系不够科学、完整,各岗位、各部门职责不明,监管效率低下。三是缺乏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1.4 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不全,披露质量差

  因为我国商业银行引入风险评估的时间较短,因此在风险披露方面还远远达不到国家标准,公开披露质量差。

  一是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资本结构信息披露不全。具体体现在资本结构方面的构成、结构、资本工具的条件、期限以及资本构成项中股东权益、呆账准备金、实收股本等信息公开披露不足。在资本充足状况方面的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所需资本、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等披露不足。

  二是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在现阶段,我国还没有颁布关于信息披露方面的执行性、规范性文件。大多数的国内商业银行,其年报中只有企业的会计报表,没有关于各类风险、风险管理的技术和策略等信息。

  三是银行资产质量状况披露不全。在我国,银行资产质量方面的信息长期以来都是高度敏感信息,除了银行内部高层可以了解外,基本不会公开披露。

  2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监管的优化措施

  2.1 健全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金融业的对开开放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因此,必须根据需要促进《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以促进与国际管理的接轨,必须加快《外汇法》的制定步伐,加强对外汇市场的监管,必须全面规划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防止银行监管漏洞的出现。此外,还要完善执法机制,制定完整的实施细则[2]。

  2.2 强化商业银行内控机制的建设,有效防范风险

  首先是建立完整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应的评价体系,增强监管公司治理的力度,指引银行实事求是地制定规范化的实施细则,具体为董事会制定、股东大会制定、监事会制定扥,充分发挥股东治理的积极作用。同时,还要加强董事会成员的职责,建立科学的董事效率评价体系,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

  其次,建立完善的商业银行内审体系。内部审计是银行金融机构的内控体系的主要构成部分,既要建立完整的内审组织体系,保证和提高内审的独立性,又要加强审计措施的不断更新,创新改善审计技术,大力提高内审工作力度及效率,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内控机制的积极作用,此外,还应该充分借鉴国际的先进经验,建立统一的授信管理、内部授权制度,保证银行资产的安全。

  2.3 强化风险意识,建立以风险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体系

  首先,增强风险意识,了解银行监管和金融风险二者间的关系。各级金融监管人员应该树立正确的工作理念,在日常的金融监管工作中重点做好风险监管工作,通过加大风险监管力度,使得商业银行日益重视并强化内部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增强风险处理能力,提高银行的市场竞争力。

  其次,建立分层的风险评级管理体系。即建立对商业银行的总行、分行、支行的风险评级体系。每个层次的评级内容和评级指标有所侧重,以全面反映各类银行运营时所面临的风险程度,从而灵活地进行监管和有效分配监管资源。

  2.4 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增强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一是科学借鉴国际经验,统一外部设计要求和会计标准,制定详细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质量标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二是根据国内银行的分类,设立不同的信息披露档次,明文规定各银行的信息披露水平必须达到所在档次标准。三是有机结合定量信息和定性信息,改善信息披露的质量,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2.5 培养并提高金融监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首先,从机制入手选用高素质人才。一是重视人才引进渠道的开拓,引进实际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英语、计算机等各方面的专业人才。二是改革用人机制,实现金融监管工作人员的登记考核制度,根据个人专长,选拔高素质的中青年干部,拓宽晋升渠道,提高工作积极性、创造性。

  其次,监管当局要从思想上正确认识监管人员素质的重要性。21世纪是人才竞争的时代,金融业的竞争从根本上讲也是人才的竞争。因此,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机制,为从业的工作人员提供继续深造的机会,定期组织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等,从而有效提高监管人员素质,提高金融管理水平,保证金融管理质量[3]。

  3 优化我国银行金融监督的几点探究性建议

  3.1 明确监管主体和职能是银行金融监督的立足之本

  我国的银行金融监督主体包括有:一是已设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二是即将成立的信托监管局和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他们的主要职能分别是:中国人民银行下属的金融稳定局主要负责监管各大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内容包括资本充足率、市场准入、信息公开披露、风险评估等。原由中国人民银行所执行的对信托投资业务和银行业的监管职能将转移到信托管理局和银监会,其中银监会主要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信托监管局负责监管信托投资业务。而保监会和证监会则分别负责对保险业和证券业的监管,保监会和证监会继续执行现对保险业及证券业的监管职能。

  3.2 致力于自律性较强的金融组织的建立促进其监督职能的发挥

  金融自律性组织是一种金融业进行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管理的民间管理形式,能够通过行业内部的约束与管理,规范各金融机构的行为,减少和防止不正当竞争,加强彼此的协调合作,与国家监管当局一起维护和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因此,必须建立完善、完整的金融自律性组织,并有效发挥其对金融业的积极监管作用。事实上,金融自律性组织作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主要构成部分,其地位十分重要、不可缺少。国家金融监管当局应该真正认识到目前金融自律性组织现存的不健全、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主动牵头建立并不断健全国内的金融自律组织,实现会员制管理,各金融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入会,凡入会者必须交纳一定的会费,同时遵守组织章程。鼓励、支持金融自律组织参与监管,提供会员的管理、培训金融从业人员等服务,加强与监管当局的沟通,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详细、真实的监管信息等。

  3.3 放眼世界,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督机构的精诚合作

  在经济全球化的现阶段,国家金融市场的是否稳定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自中国加入WTO后,国内的金融机构开始走出国门,且越来越多外资金融机构得以进入我国,金融监督的范围扩大。此外,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广泛,常常会跨地区,甚至跨国界经营,而各地区各国家的金融政策又有所不同,因此,本国监管当局必须积极联合国家金融监督机构,促进合作、交流及协调,坚持共同防范各种各样的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蓬勃发展[4]。

  4 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对我国银行金融监督中的存在问题与优化的探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面对现存的诸多问题,相关部门应该不断健全监管法律体系,加强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强化风险管理意识,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增加信息披露力度,充分意识到明确监管主体和职能是银行金融监督的重要性,致力于自律性较强的金融组织的建立促进其监督职能的发挥,放眼世界,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督机构的精诚合作,以提高我国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水平,推动我国银行金融机构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余萍.谈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监管中的若干问题与对策[J].职大学报,2021,03:94-97.

  [2]崔鸿雁.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D].复旦大学,2021.

  [3]吕雄鹰.浅谈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特征及外部监管存在的问题[J].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报,2001,03:32-35.

  [4]高山.金融创新、金融风险与中国金融监管模式[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21,02: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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