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村(居)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审查制度

 XX村(居)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审查制度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和川委办〔2016〕40号、绵委办〔2016〕72号、江委办〔2016〕134号文件关于依法产生候选人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特制定本制度。

  一、候选人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2、履行公民法定义务,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3、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谦虚谨慎,乐于奉献,正确对待权力;

 4、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

 5、本人主动依法登记参加本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

 6、承诺遵守换届选举纪律,承诺当选后认真履职;

 7、保证妇女正式候选人不少于2人。

  二、不宜提名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情况

 1、受开除党籍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2、选前三年内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3、参加邪教组织、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聚众赌博,或利用宗派势力甚至黑恶势力等干预村、社区正常工作的;

 4、煽动、组织群众非法集体上访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5、担任村、社区和村(居)民小组干部期间,因长期不实行村(居)务公开和组务公开、侵占集体土地和资金及个人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

 6、违反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制度行为,经审计发现有经济责任问题的;

 7、现任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3年任期中,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

 8、其他不适合担任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情况。

  三、资格审查程序

 1、镇指导小组全程参与;

 2、组织党员群众代表集中座谈,听取意见,人数不少于10人;

 3、征求公安、卫计、综治、国土等部门的意见;

 4、将考察情况及时上报镇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选举委员会将严格按照以上规定对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依法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并要求所有候选人签订承诺书接受群众监督。

                                    XX村第十届村民选举委员会

                           2017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