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制度

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制度 确定入党培养联系人和介绍人,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拟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经常性的培养考察,是发展党员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为加强对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我院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发展党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的确定和条件 第一条 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是学院基层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力量。担任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是每名正式的共产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担任或拒不履行职责。

第二条 入党培养联系人在培养教育入党申请人阶段由所在党支部在正式党员中确定。入党培养联系人一般为固定的1-2名正式党员,入党介绍人为固定的两名正式党员。入党申请人成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或脱离申请入党行列后,培养教育关系自动解除。

第三条 确定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的程序为:入党申请人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党支部召开支委会研究确定其入党培养联系人,并备案;
在支委会确定入党培养联系人后一周内,党支部书记与入党培养联系人进行谈话,介绍入党申请人基本情况,布置培养联系任务;
在与党支部书记谈话后一周内,培养联系人要与入党申请人见面,确立培养教育关系,了解其入党动机,提出努力方向。党组织拟吸收入党申请人入党时由入党培养联系人担任入党介绍人。在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出现空缺时,党支部要及时补充。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一经确定,原则上不能随意变更。

第四条 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思想成熟,政治和理想信念坚定,能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党性原则较强,善于做思想教育工作,有事业心、责任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突出,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掌握一定党的历史知识,熟悉党的基本知识。

下列人员不准担任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
受留党察看处分没有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
民主评议党员中确定的不合格党员和限期改正错误的党员;
受纪检及司法部门调查,问题没有查清的党员。

下列人员不宜担任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与入党申请人有夫妻、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党员;
工作和生活不稳定的流动党员;
体弱多病、行动不便、精力不足的党员。

第二章 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的职责 第五条 入党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拟发展对象负有直接培养教育的责任。主要职责为:
(一)对入党申请人进行培养教育 1.全面了解掌握入党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状况,制定培养教育计划。

2.充分利用与入党申请人共同工作、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机会,重点对其进行党的光荣历史、党的基本知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帮助他们深刻了解党,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

3.对入党申请人进行为期1个月以上的培养后,根据其成熟情况,可向党支部提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书面建议,并协助党组织做好有关考察工作。对尚不成熟的要继续进行培养教育。

(二)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1.所培养联系的入党申请人被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要有计划地对其进行培养教育。

2.经党组织同意,有选择地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课学习、党日活动、优秀党员事迹报告会、发展新党员支部大会、新党员入党宣誓大会等党内活动,并给予指导。

3.积极带领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开展的各项活动,在实践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

4.经常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听取思想汇报,进行思想交流。

5.指导入党积极分子写好自传。

6.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成长情况。每季度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评,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记实簿》。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对比较成熟的,可向党组织提出将该积极分子列为拟发展对象的书面建议,并协助党组织做好有关考察工作;
对尚不成熟的要继续进行培养教育。

(三)对拟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 1.所联系的入党积极分子被党支部确定为拟发展对象后,制定培养教育计划。

2.协助党支部做好对拟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

3.监督指导拟发展对象认真参加集中培训,并辅导其进行自学。

4.配合党支部做好对拟发展对象入党的公示工作。

第六条 入党介绍人负有介绍拟发展对象入党和对预备党员进行跟踪培养考察的责任。主要职责为:
(一)介绍发展对象入党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3.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二)跟踪培养考察预备党员 1.发展对象被党组织接收为预备党员后,制定书面跟踪培养考察计划。

2.每季度与预备党员作一次谈话;
就预备党员执行党的决议、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向群众征求一次意见;
向党组织汇报一次预备党员的成长情况和工作表现。

3.每季度协助党组织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评议;
每半年协助党组织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鉴定。

4.与预备党员结成传帮带对子,言传身教,带领其积极参加党员各项活动。

5.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指导其撰写《转正申请书》,并向党组织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书面建议。协助党组织做好考察工作。对不能按期转正的,认真填写延期转正决议。

第七条 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具体承担着为党组织发展党员的任务,除做好培养教育入党申请人工作外,还要注意发现教师、学生队伍中未向党组织靠拢的非党优秀分子,积极主动地做好思想教育和宣传引导工作,吸引他们向党组织靠拢。

第三章 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的管理 第八条 基层党支部要把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履行培养联系职责情况纳入到党员民主评议的范围内。

第九条基层党支部要充分发挥组织委员的作用。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多种办法,切实加强对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履行职责情况考核。每年抽查不少于两次。

第十条 基层党支部要定期组织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交叉与入党申请人和预备党员谈话,互相查找不足、交流经验,促进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培养教育定期汇报制度,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要定期在党支部学习会上向组织汇报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二条 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对新发展党员的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对未能认真履行培养教育职责,未能如实填写相关入党记录,未能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培养联系对象情况,造成发展失误的,要追究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的责任,取消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资格;
情节严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三条 对工作突出的入党培养联系人和介绍人,应给予适当的党内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