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XX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根据《中共XX市委 XX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X发[2019]X号)文件精神,结合XX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经营性资产,均属于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三条 本社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第四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XX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第五条 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六条 股东代表会议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股东中推荐选举产生,第一届股东代表由本届村村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过渡。股东代表任期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股东代表会议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 6、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股东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股东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才能召开。股东代表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九条 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采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股东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董事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是股东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股东代表会议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股东代表会议,并向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8、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二)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3、负责处理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董事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董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会议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董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定期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会议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董事的建议。监事会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十七条 本社资金来源是村股份制改革的经营性货币资金,资产资源来源是村股份制改革的经营性资产资源,从村(社区)委员会帐中划拨。
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董事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经营活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董事会在资产资源发包、租赁时,依法按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办法,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金。对有关工程项目的建设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做经济担保。
第二十条 本社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社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制订《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XX镇村级会计业务代理服务中心代理。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报账工作,报账员保持相对稳定,不受村两委、股份经济合作社换届影响。
第二十三条 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管理,镇政府监督;本社各项支出报账时,有经手人、证明人、监事会、董事长,镇包村干部核实签字。支出2000元以上金额由和镇联系村负责人、镇纪委负责人签字,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各项手续。
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同时做到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股东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公开,接受股东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二十五条 本社班子负责人的报酬,根据XX镇党委、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社财务制度执行。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条 收益分配 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经营性净收入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不少于20%; 2、股东红利分配不超过70%。
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报镇政府审核后,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XX镇农经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从文件下发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