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探讨

阳子微 何琳(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

个人所得税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力推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我国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面起步晚、发展不成熟,导致我国出现居民纳税意识薄弱、配套制度不健全、征管方式不科学等弊端。笔者根据我国目前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思考、总结,并提出了有关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些建议。

(一)初步探索阶段

1980 年9 月,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首次确定了个税起征点为800 元。但处于经济上升期的20 世纪80 年代,国民经济水平不高,能达到扣除标准的中国公民寥寥无几。几年后,国务院发布新条例,对个人所得税进行调整。不仅如此个税还存在三大系列,即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二)调整修改阶段

1993 年10 月,我国颁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正式将三税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提出了凡是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居民(不分国内、国外)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1999 年8 月,个税法新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05 年8 月,修改费用扣除额,将起征点提高到1600 元;
2007 年,对个人所得税进行进一步修改,提出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税及其具体办法”的要求;
2008 年工资、薪金所得税起征标准提高到2000 元;
2011 年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 元。

(三)完善成熟阶段

2018 年6 月个人所得税税法迎来了第七次大修,这成为我国个税史上一次里程碑式的变革。具体变化从起征点变化到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扩大了较低税率的级距,新增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一)提高了基本费用扣除标准

2020 年7 月为了进一步调整了纳税人个税预扣预缴的方法,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公告,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这一标准的变化代表着部分收入低的纳税人可以减税甚至免税,减少了不少低收入工薪阶级、新入职人员的税收负担,让老百姓提前“享受”到了改革的红利。

(二)个税税制新

应新个人所得税要求,我国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税制。向对以往的单一征收模式,虽然有助于征管机构对个人所得税统一控制,但容易存在有逃税避税的漏洞。如今,我国针对所得类型、纳税人类型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税制。将居民个人经常发生的所得项目按年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其优点是能够量能课税、公平税负;
能够做到让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缴更多的税,让综合收入低的纳税人少缴税,减缓国民经济收入差距,既可以做到量能课税、公平税负,又能区别对待部分纳税人,同时也方便征管。

(三)税率结构的优化

随着综合所得范围的扩大,税率结构相继得到了优化。目前,我国综合所得根据个人每月工资、薪金的金额采取7 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3%-45%按月进行征税。综合所得税制下的税率结构更倾向于低中收入人群,减少了中低收入人群的赋税压力,极大地实现了国民经济收入公平,缩短了贫富差距。

(四)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除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三险一金”外,对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支出、纳税人自身继续教育的支出、遭受重病且与基本医疗相关的费用支出、个人首次住房贷款对利息支出、在工作城市没有属于自己的住房从而发生的住房租金的支出以及对父母、长辈的赡养的支出也进行专项附加扣除。这一举措体现了国家对民生的关注和重视,减轻了“上有老,下有小”的上班族的经济压力,增强了社会幸福感。

(一)居民纳税意识薄弱

由于国家税收法律系统不完善,效力水平低;
财政透明程度不高,缺少民众参与性;
对征税行为的宣传力度不够。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对象的沟通范围窄,相关机构仅与企业、社保等部门进行沟通,没有贯彻落实到个人。并且居民经常接触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都是通过企业代扣代缴,真正接触征税行为的机会并不多,这直接导致了居民个人对征税行为意识模糊。同时在我国主动接触、认识征税举动的居民不多,大多数居民并没有形成自主缴税的意识。居民生活的环境对征收个税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许多居民并不了解甚至不知道其纳税义务;
仅从个人角度思考缴纳的个税对自身利益造成损失,忽视了缴纳个税行为在宏观上的意义。

(二)征管监控难度大,欠缺科学管理

我国个体户户数大且分散,税务机关要想对纳税申报进行准确性监控就有难度。特别是私营业主、自由职业者、个体从业人员等,这部分人群收入高且所占比例难以把握,对他们的收入信息收集、整理、监控难度大。虽然设立了税收管理员,但个体户多且分散的现象会使税源监控的效率大大下降,并且按税源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实现“管户制”向“管事制”的转变,会存在管理力度不够、征税责任不强的现象。

(三)起征点的统一造成不同地区税收的不公平

我国个税制度一直遵循“量能负担”的原则,让收入高的纳税人多缴税,让收入低的纳税人少缴税,调节了收入分配,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出现区域化,统一的起征点会造成不同地区税收的不公平。

(一)加强居民纳税意识

培养公民纳税意识是我国是否长治久安、经济发展是否稳步增长、中国是否能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前提。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应该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自觉依法纳税、诚信纳税、依法自觉申报,积极行使纳税人权利。只有让公民意识到自己纳税人的身份后,才能够主动纳税,维持自己纳税人的权利。国家积极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有利于保障纳税人在经济上的公平民主,维护了国民的私有财产权,实现社会经济平等发展。不仅如此,纳税人还应该掌握个人所得税相关基础知识并时刻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动态,以积极的态度响应国家征税号召。

(二)完善税收管理制度,加强税务人员的职业素质

相关部门首先应当根据地方税源特色,制定出因地制宜的征税规则,打击漏管户、偷税户,遏制个体户不办理税务登记、不自觉申报纳税现象的出现。通过让居民学习法规,全面提高个体户的纳税意识,让他们了解纳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个体户对法律的认识;
其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偷漏税的法律力度,防止结党营私,大力宣传法律并定期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宣传,使个税征收效率更高。另外,顺应时代发展,相关部门也可以运用信息化手段,利用网络对个税进行监控,实现税务与网络支付系统相联合。对内,各地区税务干部和代征人员应该加强自身素养,不仅要提升个人业务素质、职业道德,更要具备高度的社会责任心。这样,个税税收的征管将更加严格、有效。

(三)因地制宜,制定地域个税起征点

相关机构应该因地制宜,结合自身发展水平、物价以及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制定出科学的地区个税起征点。比如,针对经济发达地区,相关机构应当制定较高的起征点。同时,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力度,定期监督,防止该群体出现偷税漏税的情况,维护社会收入公平性。针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相关机构可以适当减低起征点,关注并扶持收入微薄的居民,该举措不仅能够缩短地区贫富差距,而且能刺激居民进行消费,促进地区经济的增长。

个人所得税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也有利于调动纳税人劳动积极性,这对于我国建设小康社会意义非凡。国家在过去的个税扣缴制度中,不断完善、探索,从而形成了新个人所得税制度。该制度让纳税人的整体税收负担下降,增加了居民的实际收入,也增加了居民的消费能力。相信国家能在不断地尝试、完善中制定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个税扣缴制度,真正实现社会收入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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