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健康法治的制度变迁

陈 玮

赣南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健康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国家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格外关注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出台了一系列保障群众健康的制度,以此来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生活的需求。回顾这段历程,我们发现我国的健康法治建设经历了从萌芽到全面发展直至形成体系的过程,目前基本形成了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的各项内容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社会现状。

(一)健康法治制度的萌芽阶段(1949年至1978年)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万物复苏、百废待兴,各项经济、社会制度逐步建立和发展,党领导人民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1949年明确,要特别加强关注母亲、婴幼儿等弱势人群的健康。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样明确要求政府要大力发展保险、救济和社会卫生等关于群众健康的工作,国家逐步要求加强人民健康法治的建设,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规章制度。其中涉及在1950年发布的《种痘暂行办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疫苗免疫的第一部法律制度,同年也颁布实施了我国第一部工厂相关的卫生规章《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
在1951年则颁布了关于劳动健康的《劳动保险条例》、关于医院等医疗卫生场所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
在1953年颁布了关于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清凉饮料食物管理暂行办法》,在1965年又对饮食规章进行了深化,颁布了《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这些法律法规大大加强了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在1958年颁布实施了《卫生章程草案》,这部草案第一次提出了在广大农村地区设立施行农村医疗卫生合作制度的设想[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前期颁布的法治制度涉及到健康管理的方方面面,这些法律规章制度的颁布实施成为我国健康法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表明我国健康法治的建设开始走向了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开启了我国健康法治制度建设的萌芽阶段。在这个时期我国全面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因此颁布实施的健康法治制度也多数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规范文件[3]。

(二)健康法治制度恢复重建阶段(1979年至1990年)

在20世纪70年代这一时期,我国健康法治制度的重点主要放在了修订已有的规章制度。在1979年国家发布了《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等重点关于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对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保障。在1982年的《宪法》中更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将进一步发展医疗卫生健康等关于人民群众生活的各项事业,要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基础之上,大力发展社会经济等各项事业,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生命权,1982年《宪法》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群众健康生命的关心,为改革开放新时代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有效地维护和恢复了我国健康法治制度建设的总体发展路线,同年,国家为适应改革开放的发展颁布了《食品卫生法(试行)》。改革开放的实行极大地推进了我国在健康法治上的建设,在这期间颁布发布了涉及公共卫生、传染病预防、卫生检疫和医疗安全等不同行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同时根据各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一些地方政府也颁布出台了一系列维护人民健康安全的制度,这些都有力维护了这一时期我国人民群众的健康,共同成为我国健康法治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在这一阶段,我国健康法治建设的重点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为中心,强化我国健康法治制度中关于公共卫生安全的建设,重点对传染病预防、环境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健康卫生等领域进行了制度建设;
二是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求,建立了关于进出口及边境防疫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很多涉及到食品管理、药品等;
三是为了更好地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模式,更好地促进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深化加强了关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和私有制经济的法律建设;
四是针对医疗领域的法律建设只处于探索阶段。总之,这个时期的健康法治的建设以恢复重建和探索性为主,这也为后续健康法治制度的建设奠定了基础。

(三)健康法治制度初步成形阶段(1991年至2010年)

国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在不同的五年计划之中制定了不同的目标,在党的十四大时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十五大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要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随着法治国家总体方针政策的提出,各个领域的立法也紧锣密鼓地行动起来,我国健康法治领域的制度建设呈现出快速发展的状态,并在不同方面迅速发展。在这20年的时间里,我国在健康的不同领域都进行了法治的建设,在医疗卫生领域发布实施了《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涉及不同方面的法律规定,及《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涉及具体部门的规章制度,这些医疗卫生规章制度的实施有力地规范了行业的发展方向,为医疗卫生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在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发布实施了《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完善了《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一系列部门行政法律法规,有力地保护了老弱妇孺的生命健康安全,极大地促进了食品安全、传染病的防治等相关领域的健康发展。在健康公益法治建设方面出台了《红十字会法》《献血法》等,明确规定了无偿献血的法律制度,合理有序地推动了公益事业的发展。在行政管理方面,加大了对影响健康法治行为的打击力度,出台实施了《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这一时期的健康法治制度的建设主要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征:一是健康法治的制度建设领域更加全面,除了以前涉及的公共卫生、食品和药品管理等少数领域外,在这20年的发展时期里,健康法治的制度建设除了完善健全以前的方面,还涉及了人口管理、健康公益等各个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深化和实施,使我国健康法治建设的领域更加全面;
二是我国健康法治建设中的医疗管理的规章制度基本确立,涉及到了执业医师、护士及卫生医疗机构等,很好地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机制的发展;
三是进一步完善加强了公共卫生领域的制度建设,例如《传染病法》的修改、《食品安全条例》的实施、职业健康的健康管理等;
四是健康制度的建设更多地使用了行政法规的方式。

(四)健康法治制度的完善阶段(2011年至今)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党持续加强对依法治国的全面领导,并明确了全面依法治理国家的总体方针政策。随着新形势的出现,社会在发展进步,健康法治制度也必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健康法治制度的建设也在不断完善发展,其中颁布实施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疫苗管理法》等,修改完善了《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并制定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尤其是在2020年我国实行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这部法律是我国健康法治制度领域第一部全面、基本的制度,有益于《宪法》的执行应用和健康法治的顶层设计,其中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健康领域的一些基本情形,如公民享有健康权、生命知情权等等,在这一时期,法律同时加强了对分级医疗、基本药物制度等一些相关政策的提升。第一次将爱国卫生运动纳入到健康法律体系框架中,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提出了一系列的健康发展方向。这个时期的健康法治建设主要围绕在以下几点:一是重点领域的升级提升,在前期健康法治初步成形的基础之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重点建设,如基本医疗卫生、精神健康、中医药、生物安全等;
二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快速变化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加强了健康法治制度的升级改造,修改完善了传染病、食品、药品和疫苗的卫生安全等;
三是强化了对医疗健康的管理,颁布实施的法律涉及医疗纠纷、医疗质量、医疗数和医疗投诉等;
四是强化健康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规范行政法规的合理性,加大对不切实际规章的审查和废止。

我国健康法治制度的建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指引下,认真全面落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指导思想,面对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时代变化,不断顺应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建立了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以及地方性规定组成的庞大的健康法律法规体系,包含了卫生健康、食品药品安全、诊疗服务等各领域。具有中国健康特色的法律规章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健康生活的制度要求,使人民群众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一是建立了公共卫生和健康保障的法律,其中建设了涵盖传染病防治、疫苗接种、职业病管理、妇幼保健等领域;
二是规范健康医疗服务,我国依次制定了涉及执业医师、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等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医疗事故的处理、纠纷等过程服务解决进行了制度化建设;
三是强化了与人身健康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建设,涉及的领域涵盖药品、食品、疫苗、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以此确保产品的高品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四是加强弘扬了中医药对我国人民健康的保护,建立颁布中医药法规,从法律层面为中医药的建设作出支持,这对中医药的健康稳定长远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五是规范建设了健康公益方面的法律制度,为我国健康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

健康法治制度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健康法治的制度始终贯彻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以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为根本目的。细想我国健康法治制度的建设历程,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根本的保证和最本质的特征。我国健康法治建设取得一系列成绩,最重要的就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根据人民群众所处的历史环境,有针对性地建设发展。在抗战时期,卫生条件极差、疾病肆虐、缺乏医护人员、严重缺少药物,我党在这极其困难的时期,沉着冷静应对,探索出了“预防为主、中西医结合、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逐步建立了覆盖省、市、县、乡、村的庞大复杂的健康医疗网络体系,一系列健康法律法规的实践证明只有在党的带领下,始终坚持党的方针,才能更好地发展健康法律制度和维护群众的健康。

(二)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为核心。我国健康法治的建设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健康放在首位,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安全着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的“五四宪法”“八二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为重中之重。在不同的健康行业领域内制定的法律制度也在始终坚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例如《母婴保健法》是以保护母亲和孩子的生命健康为核心,《医师法》以保护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为根本目的,《精神卫生法》是以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正当利益为核心等,只有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为核心,才能充分地发挥健康法律制度的生命力。

(三)坚持以社会发展实际和国情现状为根本点。我国健康法治的建设逐渐走出了一条符合国情的道路,在健康法治的制度建设过程中,我国始终坚持从国家的基本情况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出发,不断变化完善法规制度等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在健康法治的建设实施过程中,始终以经济建设和政府职能为根本点,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进行健康立法的保障,并根据当前健康事业的发展情况进行深刻分析,研究探索出符合现状的健康规章,既不能超出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也不能阻碍群众健康的提升。

从我国健康法治的制度变迁中可以充分地认识到,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为核心和坚持符合社会发展实际和国情现状是我国健康法治制度建设取得发展的根本。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在党的领导下,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建设我国健康法治的体系框架,使我国的健康法治制度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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