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总结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深入贯彻实施《禁毒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严防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市、县禁毒委印发的《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国家、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我局精心部署、合理安排,组织执法人员在全县范围内扎实开展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现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县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主要经营品种为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药品经营企业有226家,其中药品批发企业3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3家,药品零售企业220家。

 这次开展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230人次,执法车辆70台次,检查药品经营企业119家。从整治情况来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均能认识到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重要性,自觉按照相关规定从合法渠道进购、台账记录完整、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流向记录清晰,基本符合规定要求。

 通过检查,未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行为;未发现零售企业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超限量销售的情况。个别企业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问题,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均现场责令企业进行整改。

 二、强化组织领导,注重实效

 为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我局成立了以局长沈宏华为组长、副局长张政、徐瑞竹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海安县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整治工作重点内容,要求把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与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三、加强宣传教育,注重防患

 今年以来,我局先后组织召开全县231家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参加的海安县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动员会和推进会,会上通报了我国部分地区近期发生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从药用渠道流失事件,组织学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张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请出示身份证”宣传画。针对企业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政策法律法规方面的指导,强化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使用者依法经营、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理念,要求企业自查自纠并对存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健全经营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及相关制度,加强企业自律性,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为保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主要经营品种为含麻黄碱复方制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督促全县各药品经营企业签订《海安县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经营管理承诺书》和《麻黄碱复方制剂经营管理承诺书》,在企业签订的药品质量安全和经营管理的承诺书中明确规定了对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类药品的管理责任要求。通过签订药品安全责任书,强化了药品经营企业作为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经营管理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五、突出检查重点,注重落实

 我局通过制发《海安县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就此项整治行动工作的总体目标、整治措施、整治步骤和重点以及整治工作要求进行了总体安排部署。

 根据行动方案,对药品批发企业,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管理制度、购货方资质审核、客户档案建立、专人负责、索证索票、票账货相符以及购货入库信息反馈、是否存在使用现金进行交易等。要求药品批发企业认真落实售前核查和售后确认制度,即售药前必须采取有效方式核实购买单位资质、购买人身份及购买合同等的真实性;售后必须核实购药单位入库(确认)回单上印鉴章或专人签字与预留印鉴章或签字是否一致,确保入库的真实性。要利用药品电子监管网的预警功能,对网络提示的购买方未勾兑预警情况,及时进行跟踪核实;要建立异常销售分析报告制度,将下游企业购买情况和既往购买情况进行比对,如发现异常超量购买现象,要及时报告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对药品的零售企业,重点检查:药品购进的有关票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属于处方药的,是否严格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规定;核查处方收存情况和销售记录,是否有非正常、大批量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销售的情况等。要求药品零售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精神,在购买含麻黄碱复方制剂时,认真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并对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予以登记。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同时,不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要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如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要,大量、多次购买麻黄碱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报告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六、强化专项检查,注重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对特殊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监管,规范特殊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市场秩序,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按市、县禁毒办的含麻黄碱复方制剂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及时上发了对全县药品经营企业的麻黄碱复方制剂经营人员、经营药品名称、来源和数量等相关情况调查登记表,并会同县禁毒办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市特殊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进行专项整治行动检查。

 联合检查组对3家药品批发企业、3家药品零售企业以及部分零售药店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含麻黄碱复方制剂)从组织领导、制度执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进、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各环节过程及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细致检查。经核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充分认识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确立企业法人(负责人)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三项一限”(药品销售异动报告、药品购销审查确认、药品流弊责任追究制度及限量销售)制度,注重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重视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遏止了流弊事件的发生。

 通过联合检查,进一步规范了全县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使用管理,强化了企业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上遏制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有力地配合了全县禁毒工作的开展,为确保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在可控渠道内流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海安县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检查表》,将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与各项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根据辖区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的实际,以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零售药店为重点检查对象,以农村、城乡结合部和日常检查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为重点监管区域,对批发企业、零售药店进行了全履盖、无遗漏检查,防止流弊事件的发生。

 检查以盐酸曲马多、安定等二类精神药品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为重点监管品种。严格检查了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和零售药店的购进验收记录和销售凭证,查看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采购和销售盐酸曲马多、安定等二类精神药品的行为。检查了企业经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经营行为和制度执行情况,要求企业认真落实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处方药管理规定,必须由驻店药师审方,非处方药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通过开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预防和减少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提高了企业安全防范意识,以确保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经营、使用安全,促进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在流通领域的规范管理,保障群众的用药安全。加强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任务。我局将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严查对易制毒化学药品的购进销售情况,确保易制毒化学药品流向明,底册清,维护社会稳定。

 下一步工作打算

 1、继续深入宣传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重要意义,把宣传和检查结合起来,切实提高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使用者对该项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认识,提高防范意识,防微杜渐,堵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漏洞。

 2、通过经常性不定期的检查指导,督促药品经营企业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要求,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制,健全和完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各环节管理制度和数据申报制度,建立相应台帐,保存完整的原始凭证。防止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3、积极与公安部门配合协作,切实履行职责,做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质量管理工作。在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有异常经营、销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保证协调机制的正常运转,使我县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更上一个台阶。

 4、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我局将建立全县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进销存远程电子监管系统,建立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通领域相关经营品种和从业人员信息库。动员企业报备相关经营品种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掌握全县合法从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通品种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有效强化了企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为杜绝易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把好源头关,为防止流入制毒途径,建立健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长效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