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杞县鹿台岗天文遗迹及其族属问题

仲元吉

杞县鹿台岗遗址是豫东地区考古发现的一处重要文化遗存。该遗址文化堆积包括龙山文化、先商文化、岳石文化等,其中以龙山文化层发现的编号为Ⅰ号遗迹、Ⅱ号遗迹、Ⅲ号遗迹最为引人注目。

学界已有学者对此类特殊遗迹做过初步研究①匡瑜、张国硕:《鹿台岗遗址自然崇拜遗迹的初步研究》,《华夏考古》1994年第3期;
刘春迎:《试析鹿台岗遗址Ⅰ、Ⅱ号遗迹的性质》,《江汉考古》1997年第2期;
王先胜:《鹿台岗天文遗迹》,《中国国家天文》2010年第9期。,惜未引起更多关注和讨论。笔者不揣浅陋,拟从天文考古学角度分析三处特殊遗迹的性质与用途,并对鹿台岗遗址族属、先商“商丘”地望等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敬请学界方家批评指正。

在考古学层面,目前学术界普遍把豫西地区的龙山文化晚期遗存(王湾三期文化)和二里头文化作为探索夏文化的主要对象。根据《豫东杞县发掘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研究分析,三处特殊遗迹属于鹿台岗遗址第三段,其年代与王湾三期文化中期偏晚、王油坊中层偏晚阶段相仿。有鉴于此,探析三处特殊遗迹的功能用途,以夏代或夏代早期为年代框架应当可行。为了行文简便,这里先对Ⅱ号遗迹进行分析讨论。

(一)Ⅱ号遗迹

据《报告》介绍,鹿台岗遗址Ⅱ号遗迹(图一)由11 个圆坑(圆墩)组成,其中部为一大圆坑,直径约1.48米、深(高)0.40米,10个小圆坑较等距离地环绕在大圆坑周围,形成一个大圆圈……圆坑的建造方法是先挖圆坑,然后往坑内回填纯黄土,层层夯打高出地面,一般有4—5个夯层。整个遗迹不见墙基、烧土面等居住痕迹,只在东南部圆墩外侧约1.5 米范围内,发现有一层厚约2厘米的烧灰遗迹。

图一 鹿台岗遗址Ⅱ号遗迹平、剖面图

关于该遗迹的性质,匡瑜、张国硕两位学者认为是专门祭祀太阳神的祭坛遗存,中间的大圆墩代表常见的太阳,周边的10个圆墩则代表“幻日”或特殊气候条件下的太阳,大小11个圆墩的布局是龙山时期人们对太阳崇拜和数日并存思想的真实写照;
遗迹中的烧灰应该是祭祀时“燔柴”活动的遗存。学者刘迎春持有相近观点。学者王先胜则认为,遗迹中的大圆墩可能具有“中心”“太阳”“太极”之类的象征意义,而小圆墩则可能与十月太阳历的十个月有关,并推测该遗迹可能并不用于实际天文观测,而是只具有一种象征意义。诸位学者的研究探讨,都涉及古代天文历法问题,很有启发意义。

从天文历法的角度看,Ⅱ号遗迹确实可以视为十月太阳历的观念写照,是祭祀太阳神的祭坛遗存,这与夏代曾行用十月太阳历①陈久金:《论〈夏小正〉是十月太阳历》,《自然科学史研究》1982年第1卷第4期。,也正相一致。至于大小圆墩的环形布局样态,也不难在诸多考古材料中获得支持,如郑州大河村遗址出土的彩陶钵上绘有12个太阳图案(图二),中原具茨山岩画中发现的梅花状环形凹穴符号(图三)。虽然它们所用的载体材料各不相同,但表达的思维观念却又一脉相承,都是对一个太阳回归年的周日视运动轨迹的模拟。正如索绪尔所言:“象征的特点是:它永远不是完全任意的;
它不是空洞的;
它在能指和所指之间有一点自然联系的根基”。②费尔南迪·德·索绪尔著,高名凯译:《普通语言学教程》,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97页。也就是说,如果把Ⅱ号遗迹视为一个“象征”,圆墩之于圆形的太阳、整体构成的大圆圈之于太阳视运动轨迹、10个圆墩数之于太阳历十月周期数,就是它与太阳之间“自然联系的根基”。法国学者列维—布留尔在解释原始思维中的“互渗律”时说:“在原始人的思维的集体表象中,客体、存在物、现象能够以我们不可思议的方式同时是它们自身,又是其他什么东西”;
“任何画像、任何再现都是与其原型的本性、属性、生命‘互渗’的。……由于原型和肖像之间的神秘结合,由于那种用互渗律来表现的结合,肖像就是原型……这意味着,从肖像那里可以得到如同从原型那里得到的一样的东西;
可以通过对肖像的影响来影响原型。”①列维—布留尔著,丁由译:《原始思维》,北京:商务印书馆,第79、82页。由此看来,不论是所谓的“象征”,还是原型的“再现”,Ⅱ号遗迹都可视作太阳视运动的一幅“肖像”。前述诸位学者关于Ⅱ号遗迹性质的认识,虽然略有差异,但总体上基本一致,相关观点可以信从。

图三 具茨山旋落岭Y02平面图

图二 大河村三期彩陶天体图案②图片采自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河南史前彩陶》,郑州:河南美术出版社,1996年,第92页。

值得注意的是,在偃师二里头遗址Ⅵ区现有发现三处同类型夯土建筑遗迹,杜金鹏先生认为是祭祀天神的场所(天坛)。③杜金鹏:《偃师二里头遗址祭祀遗存的发现与研究》,《中原文物》2019年第4期。这一看法与前述学者关于Ⅱ号遗迹性质的认识基本相同。可以认为,Ⅱ号遗迹的形制是古人对太阳视运动的模拟与再现,其功能用途在于祭祀,当如《尚书·尧典》所谓“寅宾出日”“寅饯纳日”,在特定时节举行祭祀太阳的隆重祭典。据甲骨学家研究,在殷墟卜辞中常见“燎于东母三牛”“燎于东母三犬”“侑于东母、西母”等祭祀内容,陈梦家先生认为东母、西母可能是日月之神,常玉芝先生则认为是司职太阳出入的东方女神,又可以引申为司职人类生死的生命之神。④常耀华:《殷墟卜辞中的“东母”“西母”与“东王公”“西王母”神话传说之研究》,《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3年第9期。如此看来,Ⅱ号遗迹为祭祀日神的遗存当无疑义,其东南侧的烧灰堆积,应该就是“燔柴”“燎祭”遗迹。

(二)Ⅲ号遗迹

据《报告》描述,Ⅲ号遗迹(图四)中部有5个小“隔梁”(即图上c处),灰色土,宽约1.5—2厘米;
“隔梁”下延至坑底,坑底西部稍高、东部稍低;
每二“隔梁”之间(即图上b 处)为浅黄色土,边缘部分(即图上a处)深黄色土。该遗迹东部被后期动物洞扰乱,保留部分似残月形,残长约0.96、宽0.58米。

图四 鹿台岗遗址Ⅲ号遗迹平、剖面图

关于Ⅲ号遗迹的性质,目前未见学界讨论。笔者认为该遗迹可能是祭月遗存,推测其整体形制当如半月之形,或有至少11个小“隔梁”将其分隔为12个区间,与具茨山岩画中发现的双排对称12凹穴符号(图五)有着相同的“象征”意味,均可表示一个朔望月的周期数。

图五 具茨山大天咀Y01平面图

《易·系辞传》谓“悬象著明,莫大乎日月”,古人对日、月的关注和祭祀由来已久。《礼记·祭义》记载:“祭日于坛,祭月于坎,以别幽明,以制上下。祭日于东,祭月于西,以别外内,以端其位。”从遗迹相关情况分析,Ⅱ号遗迹位于高台之上,且每个圆墩有4—5个夯层;
而Ⅲ号遗迹则为坎(坑)形,正位于Ⅱ号遗迹西部,两处遗迹不论是在方位上还是在形制特点上,均与文献记载的祭祀仪轨正相吻合。此外,从Ⅱ号、Ⅲ号遗迹之间H75发现的兽骨、彩绘鹿角器等遗物看,当与祭祀用品有关,也近乎《史记·封禅书》有关"祭日以牛,祭月以羊彘特"的相关记载。

另据《报告》介绍,H79 发现1 件陶铃,泥质素面浅灰色,侧视呈长方形,俯或仰视约呈半月形,顶部有圆形穿孔;
H75发现2件埙类器,两侧有对称二小孔,器内有一青色小石子,口对准上部小孔吹之则响,声近现代小哨。考之于文献,《管子·轻重己》谓“秋至而禾熟,……吹埙箎之风,凿动金石之音……号曰祭月。”由此看来,鹿台岗遗址发现的陶埙、陶铃一类器物,或可视为鹿台岗人祭月活动的乐器类物证。

综上分析,Ⅱ号、Ⅲ号遗迹确乎有“祭日于坛,祭月于坎”的功能用途。倘若联系《山海经·大荒东经》记载“羲和者,帝俊之妻,生十日”,《大荒西经》谓“帝俊妻常羲,生月十有二”,这些神话传说中的史实素地,不仅有天文历法方面的相关内容,而且还涉及祭祀仪轨方面的文化讯息。由此观之,陈梦家先生推断卜辞中的东母、西母可能是日月之神,当为不易之论。

(三)Ⅰ号遗迹

据《报告》介绍,Ⅰ号遗迹(图六)处在一个高0.80米的夯筑台基之上,系一内墙呈圆形、外墙为方形、外室包围内室的特殊建筑。其中内墙直径4.70米,墙宽0.20米,其西面、南面各设有门道;
另有呈东西—南北向的十字形“通道”,宽约0.60米,土色为花黄土,与室内地面灰褐色土迥然有别;
十字形通道交叉点附近有一柱洞。外墙略呈圆角方形,墙宽0.20米,仅存东、西、南三面,北部被后期灰坑破坏一部分;
西墙、南墙中部各有一缺口,与内室西门、南门及十字形通道呈直线相通。该遗迹堆积中发现有深腹罐、夹粗砂罐、三足皿、鬶(把)等陶器残片。

图六 鹿台岗遗址Ⅰ号遗迹平、剖面图

关于Ⅰ号遗迹的性质,匡瑜、张国硕认为,中间圆室代表天空,周边方室则寓意为大地,贯穿内外墙基的十字形通道则代表四极,反映出古人“天圆地方”的观念,是祭祀天、地的神庙遗存。有学者对此表示认同,并认为十字形通道兼有祭祀四方之神的功能。①井中伟:《我国史前祭祀遗迹初探》,《北方文物》2002年第2期。王先胜认为内圆外方的房屋基址大体上是一个地平日晷的模型,其内室为天盘,外室为地盘,中心柱洞位置的立柱则为立杆,该遗迹应是原始天文台遗址,古人在此立杆侧影并且观测某些星象。

从建筑形制来看,Ⅰ号遗迹确乎反映出古人“天圆地方”宇宙观念,Ⅱ号遗迹对太阳视运动的模拟也隐含相同的思维方式;
结合Ⅰ号遗迹中发现三足皿、陶鬶等颇有礼仪色彩的陶器用具,推测其为祭祀天地的社坛(神庙)遗存也颇近情理。而据《报告》描述,中心柱洞D1直径0.30、深0.25米,柱洞底部用碎陶片掺土夯打、十分坚硬,可知中心立柱当有承重之用,将遗迹视为立杆侧影的地平日晷模型值得商榷。笔者认为,Ⅰ号遗迹当为古代“观星台”遗迹。

据传世文献《夏小正》记载的天文星象分析,18条涉星记录中有星象9种,其中“初昏参中”“初昏南门正”“初昏大火中”“参中则旦”以及“汉案户”等南中星象计有5 条,“参则伏”“辰则伏”“内火”“辰系于日”等伏、内(纳)星象计有4条,两者共计9 条,占全部星象记录一半。如果在十字形通道上确定相应的观测点,则南中、伏、内星象可以分别通过Ⅰ号遗迹的南、西两个方位进行观测记录。而“鞠则见”“参则见”等晨见星象以及“斗柄悬在下”“织女正北乡”“织女正东乡”等星象,则需要从东、北两个方位进行观测。虽然Ⅰ号遗迹的东部未见门道痕迹,北部因被后期灰坑破坏也无法判断是否设有北门,但考虑到该遗迹属于社坛(神庙)遗存,通过特殊建筑设计也完全有可能实现对东、北两个方位的星象进行观测。

据《礼记·郊特牲》记载:“天子大社必受霜露风雨,以达天地之气也。”《礼记·明堂位》:“大庙,……复庙重檐,刮楹达乡,……天子之庙饰也。”孔颖达疏:“达乡者,达,通也。乡谓窗牖也,每室四户八窗,窗户皆相对,以牖户通达,故曰达乡也。”由此可见,作为社坛的Ⅰ号遗迹,其原有建筑结构当具备“达天地之气”的功能用途,即便东、北两面不设门道,设置窗牖以“达乡”实在情理之中。倘若如此,《夏小正》所载18条天文星象,均可通过十字形通道上的相应观测点进行观测记录;
而“织女正北乡”“织女正东乡”的“乡”字以及“汉案户”的“户”字,似乎还保留着“达乡”的原初含义。

值得一提的是,古代火神崇拜源远流长,《夏小正》也有“内火”记载,Ⅰ号遗迹西门外台基下发现的大量烧灰堆积,应为“出火”“内火”等拜火活动遗迹,是古代社火文化的历史见证。殷墟卜辞中常见“燎于土”“燎亳土”“燎于亳土”等记载,也当属于社火文化的范畴。

此外,三处特殊遗迹中均有用“黄色土”作特殊化处理的现象,似乎意味着三者在整体功能上可视为一组祭祀建筑群。凡此种种无不表明,鹿台岗遗址不仅是一处观象授时中心,也是祭天神地祇、祀日月星辰的重要场所。

根据《报告》分析,鹿台岗遗址龙山文化陶器的文化因素可以分为四组,A 组陶器多与王湾三期的同类器相近,B组与造律台类型的同类器近同,C 组当为后冈二期影响的结果,D 组与鲁中南龙山文化的同类器近似。依各组器物所占比重,A、B组为鹿台岗遗址的主要陶器,D组其次,C组较少。毫无疑问,仅据考古材料而言,还难以推断鹿台岗遗址龙山文化的族属问题与身份认定。

夏王朝时期,鹿台岗遗址所在的豫东西部地区是夷、夏、商三族混居杂处之地。宋豫秦先生认为,结合古代文献关于夷、夏、商三族活动地域的记载,杞县境内的岳石文化、二里头文化和先商文化,当分别为夏代的夷、夏、商三个不同民(部)族所创造。①宋豫秦:《夷夏商三种考古学文化交汇地域浅谈》,《中原文物》1992年第1期。由此逆推,鹿台岗遗址龙山文化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族群,当不外乎夷、夏、商三族,尤以先商族群值得关注。

(一)从文化因素分析

研究表明,龙山文化时期,鹿台岗遗址总的文化面貌属于河南龙山文化的王油坊类型(造律台类型)的范畴。②郑州大学考古专业等:《河南杞县鹿台岗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94年第8期。安金槐先生认为王油坊类型属于先商文化的范畴。③安金槐:《近年来河南夏商文化考古的新收获》,《文物》1983年第3期。李伯谦先生认为属于有虞氏文化。①李伯谦:《论造律台类型》,《文物》1983年第4期。而栾丰实先生则认为,由于王油坊类型邻近中原龙山文化,从而受其影响较多,但文化要素主体始终未变,仍属于山东龙山文化的范畴。②栾丰实:《龙山文化王油坊类型初论》,《考古》1992年第10期。从这些持论大同小异的学术观点看,鹿台岗遗址的主导族群不会是夏族。当然,考古学文化并不能简单与族群画等号,更无法与早期国家相对应;
从世界各地民族志证据来看,许多不同民族会共享许多物质文化,只有其中部分材料才会体现族属的身份。③陈淳:《从考古学理论方法进展谈古史重建》,《历史研究》2018年第6期。也就是说,倘若没有体现族属身份的“特殊材料”,仅从出土陶器的文化因素分析,显然还不能辨识鹿台岗遗址族属究竟属于东夷还是先商族群。

(二)从文献材料分析

据《史记·天官书》记载:“昔之传天数者,高辛之前,重、黎;
于唐、虞,羲、和;
有夏,昆吾;
殷商,巫咸……”。《尚书·胤征》谓帝仲康时“羲和湎淫,废时乱日。”《左传·襄公九年》:“陶唐氏之火正阏伯居商丘,祀大火,而火纪时焉。相土因之,故商主大火。”因而从天文历法角度看,夏代有这方面背景的主要有昆吾、羲和、火正、相土等人或族群,而居住地与古商丘有关的唯有相土一人而已。此外,鹿台岗遗址与其紧邻的商丘民权县牧牛岗遗址的考古发现近同,均有造律台类型龙山文化、与豫北冀南分布的下七垣文化联系密切的文化遗存;
综合分析豫东考古调查与发掘成果可以看出,下七垣文化遗存主要分布于开封、商丘地区相邻的惠济河流域,包括商丘城区一带在内的商丘地区中东部尚不见该文化遗存。④郑州大学历史学院考古系等:《河南民权县牛牧岗遗址发掘简报》,《考古》2012年第2期。正如有学者指出,杞县境内的先商文化,应是沿着濮阳—浚县—滑县—长垣—杞县这一“通道”南下而来。⑤宋豫秦:《夷夏商三种考古学文化交汇地域浅谈》,《中原文物》1992年第1期。结合鹿台岗龙山文化遗存以及该地区的下七垣文化分布情况看,今本《竹书纪年》记载“帝相十五年,商侯相土作乘马,遂迁于商丘”,极可能就是今天的鹿台岗遗址;
而该地区先商文化的历史变迁,也正与帝芒三十三年“商侯迁于殷”、帝孔甲九年“殷侯复归于商丘”的相关记载完全吻合。

(三)从特殊建筑分析

一般认为,考古材料的分布不能以一种简单的方式等同于族群,因为在这种框架里,考古组合的功能差异很可能会被错误地解释成族群之间的差异。人们也逐渐认识到,族属的表现可能只局限于范围有限的一些形制特征,并与某种族群标志相伴,而这种特征会被积极地加以维持。从这一认识出发,鹿台岗Ⅰ号遗迹在龙山文化遗存中极为罕见,它的功能用途除了前文述及的观象授时之外,其独特结构还隐含着其他方面的文化讯息,当可视为推断族属身份的独特考古材料。从该遗迹的基址形状看,其十字形“通道”与甲、金文中的“亚”字形近同。古今学者多认为甲、金文中的“亚”字象庙室,是一种特殊礼制建筑之象形。学者曹春萍认为,《考工记》所谓:“殷人重屋,堂修七寻,堂崇三尺,四阿重屋”之“四阿”乃指其平面形状如四出式的亚字之形,表示的是殷人氏族宗庙的平面结构,是殷人重要礼制建筑所采用的制度。⑥曹春萍:《“四阿重屋”探考》,《华中建筑》1996年第1期。此说甚是。倘若复原Ⅰ号遗迹基址,可以在方形内室墙体与相对较高的圆形内室墙体之间,先局部建起四面坡屋檐;
圆形内室墙体再适当抬高后,依托中心立柱(D1)支撑作用,使用两架三角梁构建圆形攒尖顶框架;
整体复原后的Ⅰ号建筑,俨然就是一个“四阿重屋”,确乎有“天圆地方”的神圣寓意。而值得参照的是,杜金鹏先生在复原小屯宫殿区基址时,认为柱洞平面分布近于正方形的一些基址很有可能是四角攒尖顶,比如乙十四、乙二十一基址。①杜金鹏:《殷墟宫殿区建筑基址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245-259页。石璋如先生经过长期的复原探讨,认为殷墟乙二十一是一个两层的楼房建筑,非常像汉代以来各地建筑的钟鼓楼;
李济先生认为此类建筑是为祭祀目的而设计的,发掘得到的建筑遗迹,复原后似乎符合君主向天和神灵举行祭祀这一至高无上的义务。②李济:《商代建筑技术——建筑遗迹和地上建筑复原之我见》,《殷都学刊》1987年第1期。由此可见,倘若复原鹿台岗Ⅰ号遗迹,它就是殷墟“两层的楼房建筑”的“原型”,甲、金文中“亚”形图式的文化内涵也可以在这一“四阿重屋”的形制中找到答案:它是殷商族群的“天圆地方”宇宙观的一个缩影。

综上分析,可以认为鹿台岗遗址的主体部分当为先商族群的文化遗存,该地域是先商“商丘”的历史地望。《史记·索隐》谓“相土佐夏,功著于商”,正与当地考古发现的先商文化格局颇相吻合。

从天文遗迹、族属分析来看,推断鹿台岗遗址为先商“商丘”地望是颇为合理的,但要坐实这一观点,仍然有必要站在“商丘”的方位上,检验其是否能更合理地解释先商文化探索中的汤丘、汤迁于亳等问题。

(一)商丘与汤丘

关于先商“商丘”的地望,自古至今学界有不同看法,主要观点有“睢阳说”和“濮阳说”,前者认为此“商丘”位于今商丘市的睢阳区,后者认为先商“商丘”在今濮阳市境内。③张国硕:《先商“商丘”地望辨析》,《先秦历史与考古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16年,第217页。今本《竹书纪年》记载:帝仲康七年“世子相出居商丘”,帝相元年“帝即位,居商”,九年“相居于斟灌”,“斟灌之墟,是为帝丘”。古本《竹书纪年》谓“帝相即位,处商丘”,与今本“居商”一致。由此可见,商丘、帝丘并非一地,帝相在两地都曾居住过。帝相九年“相居于斟灌”(帝丘),不在商丘,十五年商侯相土迁于商丘正在事理之中。先商“商丘”濮阳说理据不足。

《左传·襄公九年》杜预注:“商丘在宋地。”《管子·霸形》:“宋已取杞,狄已拔邢、卫矣。桓公起……因命以车百乘、卒千人,以缘陵封杞。”于此可见,春秋时期杞国的始封地(今杞县一带)被宋国兼并后,自当归属“宋地”无疑。《汉书·地理志》:“周封微子于宋,今之睢阳是也。本陶唐氏火正阏伯之虚也。”汉代梁国、春秋宋国国都均在睢阳,以其国都指称封国地域顺理成章,但把《汉书》“今之睢阳”直接等同于今天的睢阳区显然不合常理,学界的“商丘”睢阳说理应涵盖更大的地域范围。简而言之,杜预谓“商丘在宋地”,也当包括现今杞县鹿台岗遗址一带。

在今本《竹书纪年》中,“商侯迁于殷”则称殷侯,“殷侯复归于商丘”则称商侯,也显见先商“商丘”不在豫北地区。帝癸十五年“商侯迁于亳”,此商侯即商汤,在迁亳之前居商丘。从近年来学界关于清华简《汤处于汤丘》的讨论看,有学者认为“汤丘”在山西翼城西,或认为即殷墟“康丘”④陈民镇:《清华简伊尹诸篇与商汤居地及伐桀路线考》,《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也有学者认为“汤丘”当为“商丘”。①王宁:《清华简“汤丘”为“商丘”说》,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2451,2015年2月22日。现在看来当以“商丘”说为是。“商丘”(鹿台岗遗址一带)距离有莘氏(山东曹县说)居地约70公里左右,据《汤处于汤丘》内容看,“汤处于汤丘,娶妻于有莘”,与《楚辞·天问》“成汤东巡,有莘爰极”方位吻合;
“汤反复见小臣,归必夜”,与《尸子》“汤复于汤丘”时求贤若渴的实际情境相符,而据《墨子·贵义》“昔汤将往见伊尹,令彭氏之子御”莱看,驾车往来于两地而“归必夜”也合乎常理。此外,“商丘”距离古葛国(宁陵葛伯屯)仅30 公里左右,商汤使人前往葛国助耕与馈食,也不会有长途劳顿之虑。综而可见,先商“商丘”在鹿台岗遗址一带最近情理,“汤丘”虽然未必就在鹿台岗遗址所在地,推测在其左近当不至大谬。

让人颇为费解的是,孟子所言“汤居亳,与葛为邻”,此“亳”若是春秋时宋之亳地(北亳说)也当在理,但该地尚未发现先商文化遗存,与《史记·殷本纪》谓“汤始居亳,从先王居”以及“商侯迁于亳”所指当非一地。

(二)汤迁于亳

关于“商侯迁于亳”即“汤始居亳”的亳地究竟在何地,一直是学界聚讼纷纭的问题。据文献史料的年代先后顺序看,主要观点有郑亳说、西亳说、北亳说、杜亳说、南亳说、内黄说、商州说、汤阴说、幽燕说、亳县说、濮阳说、垣亳说、濮亳说、磁县亳、焦作说、大师姑亳等,竟达16种之多。诸说之中当以濮阳说、濮亳说相对可信。

首先,从“商丘”迁到濮阳一带,与先商族群“南下北上”的传统迁徙路线一致,也与“从先王居”说法吻合。其次,“商丘”、濮阳一带均有先商文化遗存,有坚实的考古学文化支撑。第三,据《汉书·地理志》可知汉时濮阳在黄河之南,与《史记·殷本纪》载“帝盘庚之时,殷已都河北,盘庚渡河南,复居成汤之故居”一致。第四,韦、顾诸国地望在濮水流域或距濮水不远②田昌五:《先商文化探索》,田昌五主编:《华夏文明》(第3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汤亳与诸国邻近,可见当时的地缘政治格局与《吕氏春秋·具备》谓“汤尝约于郼薄矣”相符。第五,郼薄即郼亳,其地距离安阳殷都不远,而甲骨卜辞中“步于桑”的“桑”地,正在濮阳南古濮水岸边③王震中:《甲骨文亳邑新探》,《历史研究》2004年第5期。,可与《吕氏春秋·顺民》谓“汤乃以身祷于桑林”互为佐证。

值得讨论的是,上述第三条中“成汤之故居”在大河之南,如果说是汉代人的地理观念,那么“汤居亳,与葛为邻”的亳地,反映的则是战国时期的地理观念。也就是说,孟子所谓的“汤居亳”当为宋之亳地,而非濮阳一带的郼亳。

(三)“亳”字刍议

不论是古代还是现今,地名中含有“亳”字的确实不少,这一点从学界有关汤亳说之多可见一斑。

《说文》:“亳,京兆杜陵亭也。从高省,乇声。”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亳亭之名秦汉乃有之。亳之字固不起于亭也。”其说甚是。甲骨文“亳”字作“”“”“”等形,《甲骨文字典》解释为:象人为之穴居形,象穴上正出之阶梯及其上覆盖之形,象丘上累土之高,象有横梁之榰柱④徐中舒主编:《甲骨文字典》,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90年,第592页。。刘蕙孙先生曾指出,甲骨文“亳”字从从,既享帝于其地,应该总是宗庙之类,并认为“亳”是一个由共称衍化为特称的字,在商代的字义就是“社稷亭”,是社稷坛的前身①刘蕙孙:《从古文字“亳”字探讨郑州商城问题》,《考古》1983年第5期。。此论确为真知灼见。从甲骨文“亳”字构形看,笔者认为将视为一个整体更为合理,将视为“有横梁之榰柱”也属确当。果如所言,则甲骨文“亳”字正如鹿台岗遗址Ⅰ号遗迹复原后的礼制建筑之象形,即商代亳社“四阿重屋”的剖面视觉形象。

关于甲骨卜辞中“亳土”(亳社)的性质,学界有不同意见。丁山先生认为殷商时期的亳社相当于两周时期的太社,王社在商成为亳社,在周则为周社;
陈梦家先生认为亳土即亳地之社;
朱凤瀚先生认为,亳社有可能相当于大社,单称之“土”在卜辞中所见祭祀最盛,有可能相当于王社;
彭裕商先生认为,卜辞中所见前面不加定语的“土”当即殷都安阳的大社,“土”的重要地位非“亳土”所可比拟。《礼记·祭法》记载:“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由此看来,卜辞中的“土”当为大社,“亳土”当为王社;
而鹿台岗遗址Ⅰ号遗迹可能是当年的侯社或国社。

综上分析,可知“亳”字缘起于殷商王社(亳社)。由于“殷人屡迁,前八后五”,又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故而殷人每迁一地必有“立社”之举,而凡承袭“四阿重屋”形制的社祭建筑,则均可有“亳社”之名。诚如刘蕙孙先生所言,“亳”字是一个由共称衍化而来的特称。此外,加之殷商后裔封国立社,以及周代“屋亳社”以为亡国之戒,致使后世以“亳”名地的现象所在多有,那就毫不足怪了。

根据上文分析,对杞县鹿台岗遗址的价值认识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科学价值。该遗址中的三处特殊遗迹,对于探讨夏代天文历法发展情况、古人宇宙观念、先商社坛建筑形制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科研价值。尤其是Ⅰ号遗迹,其十字形“通道”可用于确定“二分”当无疑义,但是否曾经通过南门门楣高度的巧妙设计,用以观测日影从而确定“二至”时间,还有待进一步研究探讨。其二,文化价值。主要体现在祭日、祀月、拜火神等祭祀仪轨方面,这些古老而又广为流布的传统文化因子,在单一遗址中如此集中呈现实属罕见。此外,三声或四声音阶的埙类器使用,对于探讨三代礼乐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也有一定启发意义。其三,学术价值。该遗址位于豫东西部,地处夷、夏、商三种考古学文化的交汇地带,其出土器物的多元化特点以及三种考古学文化并存发展格局,对于探讨三大族群之间的联姻、贸易、社会冲突、政治结盟等社会复杂化进程方面,有着重要的学术研究价值。简而言之,在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的相关领域,鹿台岗遗址具有特殊的标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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