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派出所辅警队伍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协管员(辅警)队伍正规化建设,切实解决队伍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依据《劳动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辅警谈话制度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进行谈话教育:
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二次的;
2、在执勤期间,有脱岗现象的;
3、不按规定着装的;
4、工作拖拉、效率低下,不按时完成任务的;
5、服务态度差,对群众有“冷、硬、横、推”现象的;
6、工作地或值勤车辆卫生状况差的;
7、工作时故意使配备通讯不畅通的;
8、不服从命令,不听从指挥的;
9、值勤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10、未经同意驾驶执法车辆或驾车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11、有其他情形需要谈话的 。
二、辅警警告制度
辅警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应给予警告:
1、作风散漫,纪律松弛,旷工一天或因迟到早退,一个月内经两次谈话后,仍不改正的;
2、工作拖拉,办事疲沓,效率低下,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一个月内经两次谈话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3、服务态度差,对群众“冷、硬、横、推”,造成不良影响的;
4、值勤期间脱岗,一个月内经两次谈话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5、工作中不听指挥,不遵守工作纪律,贻误工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谈话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6、值勤期间,因通讯不畅造成一定后果的;
7、值勤期间,着装不规范,经谈话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8、值勤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经谈话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9、由于工作责任性不强,造成装备、暂扣物品丢失或被窃,价值不大(500元以下),且个人主动予以赔偿的;
10、非工作时间驾驶执法车辆(经领导同意除外),经谈话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11、被群众投诉问题属实,情节轻微的;
12、年终考核末位的;
13、违法“六条禁令”,情节轻微的;
14、有其他情形需要警告的。
三、辅警解聘制度
辅警队员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一律予以解聘:
1、违反《六条禁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受到治安罚款以上处罚的;
3、一年内二次受到警告的;
4、擅自使用执法车辆,造成严重后果的;
5、因工作或作风问题被群众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6、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亲属、朋友谋取不当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影响的;
8、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收受少量钱财,或接受当事人宴请和利用职权为他人讨债、借债,情节轻微的;
9、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被警告的人员必须在限期内写出书面检查和保证措施。
六、受警告人员在限期改正的三日内仍不改正或又有其他违纪行为发生的,即给予解聘。
***派出所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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